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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19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6-28)



    (2022)沪0113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退休,住上海市宝山区。2021年11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处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玲,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金宛、叶颖、叶金儿、叶金定诉被告人叶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宝山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并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经原告申请,宝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迁出上述房屋等义务,但被告人叶某未履行。宝山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至被告人叶某住处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人叶某以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5月28日,宝山法院再次通过张贴公告形式要求被告人叶某在2021年6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叶某仍未履行。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叶某在宝山区拘留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家属已代为履行判决义务。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公告、传票、执法录像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叶某辩解,因对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有异议,所以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王玲提出,被告人叶某系初某,其家人已代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叶金宛、叶颖、叶金儿、叶金定诉被告人叶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宝山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并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经原告申请,宝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迁出上述房屋等义务,但被告人叶某未履行。宝山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至被告人叶某住处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人叶某以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5月28日,宝山法院再次通过张贴公告形式要求被告人叶某在2021年6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叶某仍未履行。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叶某在宝山区拘留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家属已代为履行判决义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明的证据证实: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妻子叶某不同意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搬离XX路XX弄XX号XX室。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3民初16269号、(2018)沪0113民初2242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424号、(2018)沪02民申537号证实,被告人叶某与兄弟姐妹间就母亲方藕娣遗产继承的析产情况。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3民初14664号、法律文书生效告知书、执行通知书(2021)沪0113执2685号、送达回证、公告、传票证实,2020年10月22日,宝山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叶某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经原告申请,宝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迁出上述房屋等义务,但被告人叶某未履行。宝山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至被告人叶某住处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人叶某以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5月28日,宝山法院再次通过张贴公告形式要求被告人叶某在2021年6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叶某仍未履行。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执法录像证实,执行法官上门要求履行判决义务遭被告人叶某拒绝。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叶某的身份情况及系被抓获到案。
    6.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证实,(2020)沪0113执2685号案件执行完毕。
    7.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实,其不愿迁出上述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告人叶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徐敏芳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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