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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32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4-23)



    (2022)沪0113刑初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9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邴集乡温寨行政村小温庄11号,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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