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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38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沪0115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4月11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成虎,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6月23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郭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与被害人徐某交往期间,以其母亲生病住院、病逝及本人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沈喆平
    人民陪审员 邹瑞峰
    书 记 员 秦慧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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