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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23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沪0117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遗弃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爱民、吴夏一,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2022年3月21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本案中止审理。2022年6月7日,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搬至其父亲被害人王向阳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公路XX弄XX号XX室的住处,与父亲共同居住(无其他同住人),其明知父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需长年服药,且年老体弱、腿脚不便出行需拐杖辅助。2021年9月17日左右,王向阳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无法独立下床,生活难以自理,但王某不顾父亲身体健康状况,未带父亲就医,亦未对父亲进行包括进食、服药、陪护等基本的生活照料,同年9月23日左右王向阳死亡。2021年9月23日至28日,王某在发现王向阳已死亡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理后事,且将尸体弃至上址至案发,致尸体高度腐败。
    2021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该小区居民报警至上址处警。次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蔡某、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鉴定书、照片资料,居民死亡确认书,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个人交易明细,监控视频及截图、上网记录、手机相册截图、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扣押照片及手机交易记录截图,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后续翻供,但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德明
    审 判 员 胡晓晖
    人民陪审员 计国萍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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