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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0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6-28)



    (2022)沪0118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代某为牟利,在明知提供银行卡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6067)、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5579)、交通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251)及银行卡密码、关联手机交给他人使用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上述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上海市青浦区等地刘某、王某1、张某1等9人的被骗资金人民币30万余元,上述银行卡同期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91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代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在法院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刘某、王某1、张某1、张某2、郑某、邓某、郝某、王某2、莫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在案件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代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代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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