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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3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沪010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秦皇岛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4日被逮捕,2022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陈国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他人授意下,通过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手机号、验证码等资料信息,申请成为秦皇岛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王某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录制申请开户视频等方式,以A公司名义向上海B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以下简称:瀚银公司)申请开立支付账户,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以此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2021年2月A公司在瀚银公司所设支付账户被用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结算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715万余元。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服务协议、营业执照、账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获利不多,其行为本身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未继续参与后续的犯罪活动,系初犯,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他人指使下,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并通过手机号码验证等方式申请注册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他人授意下,通过录制开户视频等方式,以A公司的名义向瀚银公司申请开设了支付账户,并将该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王某从中非法获利。2021年2月王某开设的上述支付账户被赌博网站用于赌资结算;2021年2月4日至8日,该账户交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15万余元;同年2月8日,该账户被瀚银公司关停。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民警抓获,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吴某等人的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服务协议、工商信息、开户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本案中,王某擅自以单位名义开设支付账户并将相关账户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且该账户被用于犯罪活动所结算的资金量巨大,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对王某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王某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118日折抵刑期11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聂慧芳
    人民陪审员 颜仁多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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