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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4刑初25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沪0104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入职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上海XX酒店任前台接待。同日15时许,徐某明知自己在试用期内无权接触酒店备用金,趁前台员工不备,窃得放置于前台抽屉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700元,后逃离现场。
    2022年1月2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陈涛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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