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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2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6-29)



    (2022)沪0110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XX,户籍在黑龙江省巴彦县,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计某,女,1999年4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XX,户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95年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XX,户籍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国华,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冷某,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XX,户籍在辽宁省庄河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徐雯倩、杨曦、孙国华、唐阳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受祖某(在逃)招募组建直播团队,租借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聚美东湾X期XXX-XX号作为运营场所在“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间,为非法牟利,祖某团队引流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通过微信方式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女主播”以化名通过虚构身世等博取被害人同情,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团队成员冒充对手主播以及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充值购买“集美钻”打赏“女主播”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
    2021年6月,祖某负责团队日常管理,提供话术,寻找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马某负责招聘团队人员,被告人于某、冷某担任“键盘手”,参与虚假主播PK赛等。被告人计某担任“女主播”,根据祖某安排,使用提供的话术内容,虚构身份通过虚假主播PK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经查,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在“集美”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并获取收益。
    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马某是初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计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计某是初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于某是初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冷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冷某是初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受祖某(在逃)招募组建直播团队,租借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聚美东湾X期XXX-XX号,与哈尔滨XX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使用该公司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其间,为非法牟利,祖某团队引流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通过微信方式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女主播”以化名通过虚构身世等博取被害人同情,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团队成员冒充对手主播以及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充值购买“集美钻”打赏“女主播”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
    其中,祖某负责团队日常管理,提供话术,寻找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马某负责招聘团队人员,被告人于某、冷某担任“键盘手”,参与虚假主播PK赛等。被告人计某担任“女主播”,根据祖某安排,使用提供的话术内容,虚构身份通过虚假主播PK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经查,2021年6月,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吴某、刘某、涂某等人在“集美”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并获取收益。
    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分别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手机、电脑、硬盘等涉案物品。后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涂某等人出具的被骗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合作协议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计某、于某、冷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被告人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查扣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严功元
    书 记 员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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