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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58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6-29)



    (2022)沪0115刑初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奉贤区。2021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后于同年3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鸿涛,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云泽,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杨某犯赌博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罗鸿涛、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白云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因疫情防控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起,被告人马某伙同杨某以营利为目的,由马某提供网络赌球账号、密码,由杨某在本区XX路XX号XX室等地接受叶某、唐某、陆某、吴某、阚某等人的投注,并通过抽取码量返利获利。经查证,涉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27万余元。
    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到案;同年12月7日,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叶某、唐某、陆某、吴某、阚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供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杨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杨某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鉴于二名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赔自述的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马某、杨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玮
    书 记 员 赵舒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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