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43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沪0116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自报),女,1966年5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微信群、亲友圈组织赌客,以“金山拦廿胡麻将”的形式赌博,通过从大赢家处收取台费的形式获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耿某、陈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照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程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