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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26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沪0118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辩护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柳燕、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王依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1月起,被告人韩某虚构自己系澳门XX集团执行董事(以下简称“亚博董事”)的身份,向被害人龚某谎称自己认识台湾风水大师并可以为其看风水,诱骗被害人龚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以人民币43,088.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开光法器”、“埋头发转阴钱”,以自己需要冲红酒业绩骗得被害人龚某8,988元,让被害人龚某为其置换价值13,849元的手机,向被害人龚某借款22,000元后经多次催讨拒不归还,共计骗得被害人龚某钱款87,925.88元。
    二、2021年1月起,被告人韩某虚构自己系“亚博董事”的身份,聘请被害人戴某做带车司机,允诺月薪15,000元,后被告人以让被害人先垫付油费、过路费、借款等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得21,847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被告人仅支付5,000元,余款均未支付,共计骗得被害人戴某钱款31,847元。
    三、2021年3月,被告人韩某虚构自己系“亚博董事”的身份,向被害人苏某谎称想要投资红酒生意,让其提供并垫付14瓶红酒样品费用2,478元,向其借款8,000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拒不还款,共计骗得被害人苏某钱款10,478元。
    四、2021年3月,被告人韩某虚构自己系“亚博董事”的身份,向被害人刘某借款4,000元,让被害人刘某为其垫付日常开销346.62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被告人还款1,600元,余款仍未归还,共计骗得被害人刘某钱款2,746.62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龚某、戴某、苏某、刘某的陈述笔录,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购买手机电子记录,支付宝支付截屏,电话记录,工作铭牌,名片,房权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韩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2,997.5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其中向被害人龚某退赔人民币87,925.88元,向被害人戴某退赔人民币31,847元,向被害人苏某退赔人民币10,478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2,746.62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华为牌手机各1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麦 珏
    审 判 员 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 陆淡辉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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