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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16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沪0120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曾因嫖娼,于2021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翀涛,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及辩护人沈翀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10月,被告人褚某通过租借豪车等方式虚构富二代身份,以谈恋爱为名,谎称本人及姐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爷爷奶奶患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698073.55元,案发前归还141951.18元,实际骗得人民币556122.37元。同时,被告人于8月28日至10月9日骗取被害人李某1之母顾某共计人民币41.6万元,10月10日归还1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40.6万元。
    2021年8月6日,被告人褚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1之友夏某人民币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还全部赃款。
    2021年11月17日至12月16日,被告人褚某虚构富二代身份,谎称给丈母娘购买礼物、战友之妻患病及去世需要钱款,以借为名,骗取前同事石某人民币10.65万元,期间归还0.8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9.85万元。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褚某虚构富二代身份,谎称公司银行卡冻结需要资金周转,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8万元。
    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褚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顾某、夏某、石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轩某、李某2、褚某1、李某3、张某、孙某的证言,查获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无视国家法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后,被告人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大部分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持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褚毅斌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五十五万六千一百二十二元三角七分、被害人顾某人民币四十万六千元、被害人石某人民币九万八千五百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张英军
    书 记 员 陆志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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