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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52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2-6-16)



    (2021)沪0110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干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1,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2013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因犯赌博罪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润,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江某1,,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以(2021)沪0110刑初52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干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犯开设赌场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目前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王 贺 玲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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