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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132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6-30)



    (2021)沪0113刑初1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98年3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高密市,住山东省高密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锋,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女,1990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聊城市,住山东省聊城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姜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梦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某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女主播从中获利50%。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姜某作为XX公司女主播,以处师徒、陪玩名义逐步发展成玩暧昧、谈恋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充某、打赏。经审计,被告人周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788,759.99元;被告人姜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334,219.86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山东高密市XX镇XX社区XX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姜某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姜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周某检举他人犯罪,存在立功情节。
    被告人姜某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梦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某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女主播从中获利50%。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姜某作为XX公司女主播,以处师徒、陪玩名义逐步发展成玩暧昧、谈恋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充某、打赏。经审计,被告人周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788,759.99元;被告人姜某共骗取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334,219.86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山东高密市XX镇XX社区XX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姜某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审理中,被告人周某退赃115,000元,被告人姜某退赃79,400元;被告人姜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某、陈某1等人的报案陈述等证实,二人通过在游戏平台添加好友,被引导至“小小语音”平台上以处师徒、男女朋友等方式,被女主播以各种理由要求充某打赏。
    2.同案犯孙某、陈某2的供述、聊天记录证实,二人系XX公司的主播、厅管秘书,XX公司的主播们用暧昧的语言、处“CP”的方式与客户聊天,与客户做男女朋友,让客户充钱刷礼物。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周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从姜某处扣押作案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
    4.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证实,被告人周某、姜某的涉案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6.被告人周某、姜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在“小小语音”平台,通过与客户处对象、玩暧昧的方式,要求客户打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姜某与他人结伙,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周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姜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同案犯罪行,不属于立功,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姜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二人均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周某、姜某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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