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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24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6-30)



    (2022)沪0106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XX,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91porn网站上以“黎明破晓”的账户名发布帖子1个。经鉴定,张某发布的该帖子中含有淫秽图片共计30张,回复数148个,查看数共计219129次。2022年2月18日7时许,公安民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将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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