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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76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6-30)



    (2022)沪0115刑初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上海聚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9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章某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铭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1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章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BXXX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XX路东约100米处时,小型轿车右前侧与右侧相邻车道内由蒋某驾驶沿高青路同向掉头的牌号为辽PXXXXX小型轿车左侧相碰撞,事故造成两车车损共计人民币4,829元。经鉴定,被告人章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9mg/ml,属于醉酒。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章某与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蒋某一方报警,被告人章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蒋某进行了赔偿。
    以上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蒋某、毛某的证言、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事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XX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和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赔偿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章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玮
    书 记 员 赵舒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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