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43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30)
(2022)沪0116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女,1977年3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7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旭、陆建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黄晓旭、陆建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微信群,纠集赌客至软件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每局从每名赌客处收取房费人民币2元。经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5.76万余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赃人民币5.7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陈某、徐某、顾某、高某的证言及相关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充值购钻记录、户籍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参与社区防疫工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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