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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41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6-30)



    (2022)沪0117刑初4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杜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俊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金慧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起,被告人杜某通过在微信群发送二维码等方式推广“6319棋牌”赌博软件给他人,并参与软件利润分成。
    2021年12月19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林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人民币10,005.71元,预缴了相应罚金,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杜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元七角一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郁金观
    樊 卓 然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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