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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更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7-4)



    (2022)沪0117刑更5号
    罪犯廖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2)沪0117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廖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罪犯廖某应于2022年4月7日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考察。但其未在规定时间至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直至2022年6月10日接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通知后,才于2022年6月13日报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罪犯廖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造成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漏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法撤销本院(2022)沪0117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廖某的缓刑判决部分,对罪犯廖某收监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了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奖惩工作组会议记录、南平市XX局社区矫正谈话笔录等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廖某2022年3月25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本院以(2022)沪0117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于2022年4月7日生效,本院依法向罪犯廖某告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本案宣判后,罪犯廖某因系从上海市返回福建省南平市人员,根据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规定进行了隔离观察,本院遂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罪犯廖某送达。但2022年4月1日起,上海市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邮政业务停运,相关执行材料无法正常送达。2022年6月1日,上海市恢复邮政业务,本院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罪犯廖某签署的相关社区矫正材料,并于次日将执行文书寄送至福建省南平市XX局和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贵局2022年6月10日收到本院的执行材料,根据疫情防控规定对罪犯廖某进行核酸检测后,于2022年6月13日为罪犯廖某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委托水吉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执行通知书、EMS邮政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某虽然超过一个月才至贵局报到,但其逾期报到原因系因上海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邮政业务停运,无法正常送达执行材料办理执行手续所致,系事出有因,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裁定如下:
    一、不予准许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的撤销本院(2022)沪0117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廖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廖某继续执行社区矫正。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钱蕊蓉
    樊 卓 然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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