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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26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7-4)



    (2022)沪0120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曾因殴打他人行为,于2008年9月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原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合并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盗窃行为,于2006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1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9日至16日,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某区XX镇城XX路XX公路南侧小树林等处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并让被告人李某以开设人员的身份在现场负责管理、收取“窑花”,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隗某、张某、丁某、孔某1、夏某、周某、金某、朱某1、钱某、胡某、朱某2、王某、李某、沈某1、杨某1、薛某、傅某、翁某、桂某、杨某2、孔某2、代某、许某、沈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李 巾 杰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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