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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25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7-5)



    (2022)沪0106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上海XX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及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上海XX公司法人代表江俊(已判决)因乐竞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竞公司”)拒绝续签合约而心生不满。2021年10月14日午后,江俊指使被告人封某、同案犯平浩金(已判决)至上海市静安区XX号XX幢XX楼破坏网络光缆。封某用斜口钳剪断网络光缆,致乐竞公司电竞赛事直播画面断播约4小时。经认定,被损坏的通信线路损失价值人民币2,690元。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封某在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某与他人共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系主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封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与他人共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喆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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