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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53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7-6)



    (2022)沪0117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XX,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人赖某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279)及K宝、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赖某上述银行卡涉案期间累计接收资金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中包括李某、王某、刘某、黄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人民币123万元。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赖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刘某、黄某的证言、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信息通知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反诈平台数据,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赖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赖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赖某主动退缴了相应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赖某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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