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8刑初32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7)



    (2022)沪0118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辩护人王营伟,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王营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绑定手机卡并且开通U盾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5697)等物交给他人使用并非法获利。本案案发期间,被告人孙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黄某、朱某、袁某、叶某、文小强、温某、韦某、钱某、孙某、骆某、李某、鲍某、陈某等人的被骗资金达人民币24万余元。上述银行卡同期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41万余元。其中,黄某系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村XX号XX室被骗后将资金人民币7.52万元转入上述建设银行卡中。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自愿补偿被诈骗人员黄某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黄某、朱某、袁某、叶某、文某、温某、韦某、钱某、孙某、骆某、李某、鲍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部分补偿被诈骗人员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