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46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7-5)
(2022)沪710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44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XX,文盲,户籍地不详(以上均系自报)。2005年6月因偷窃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8年11月因偷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因偷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到案),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以(2022)沪7101刑初46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国权窃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王战资
人民陪审员 许培生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韩 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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