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6刑初2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7-8)
(2022)沪0106刑初29号
自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林某某犯侵占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某某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提起自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经本院审查,其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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