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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41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沪0117刑初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西泾港36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07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晓燕,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本区XX镇XX街XX弄XX号XX室、翔昆苑小区、平复苑小区、玉昆小区、平原街140号吉圣客奶茶店等多处场地,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十余场,每场赌客六、七人到十几人不等,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负责收“窑花”、联系赌客、看场、做饭等,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找场地、联系赌客等。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李某、徐某、张某、孙某、潘某、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地点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网上比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虽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谢俞红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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