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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7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7-11)



    (2022)沪0101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97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洪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张洪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9月至10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账户以及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丁某、王某、张某、金某等人于上述期间,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系使用上述徐某银行账户收款转账。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与银行流水;证人梁某的证言;证人丁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流水;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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