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8刑初32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11)



    (2022)沪0118刑初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4月11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通过“连信”APP搭识卖淫女被害人龙某1,双方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路附近的野地里发生性关系,双方碰面后,因嫖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趁龙某某不备,将龙某某价值人民币4,057元的苹果牌Iphone11手机夺走后逃离。次日3时许,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其归还手机,双方谈妥由龙某某支付人民币500元赎回手机,被告人刘某收钱后将手机放置在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路东侧新通波塘桥桥沿上,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抢夺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龙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