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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47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3刑初4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4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6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杨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结伙,于2021年9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参照澳门XX局共同坐庄,并发展被告人杨某、王某以及顾某、盛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期间,杨某、王某、顾某、盛某等人将收到的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或周某,并获得3%至10%不等的返利。至案发,杨某发展陈某、陆某、张某1、金某等赌客为下家,涉案赌资人民币9万余元;王某发展王某、华某、徐某、刘某、郭某、张某2等赌客为下家,涉案赌资为人民币11万余元;顾某涉案赌资为人民币79万余元;盛某涉案赌资为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周某、杨某于2022年2月21日、王某于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到案后均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周某、杨某、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盛某、金某、张某1、沈某、陆某、陈某、徐某、刘某、王某、郭某、华某、张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海滨新村派出所《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周某、杨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周某、杨某、王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周某、杨某、王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及各被告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四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六、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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