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3刑初48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3刑初4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贝壳国际”平台系由石某、丁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决)创立,通过在全国多地组织培训、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传销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区块链”政策,宣称“贝壳国际”平台为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交易和资产配置服务,会员可以通过持币增值、持币挖矿、多元挖矿三种模式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该平台要求下线必须通过上线邀请码加入,并购买平台自主发行、无实际价值的SC、BK等虚拟数字货币,引导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平台奖励资金。平台本市并无实际经营、奖励资金全部来源于下线会员的投入。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和资金投入额作为返利依据。被告人顾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9年2月23日参与“贝壳国际”平台的传销活动,发展谢某(已判决)、顾洪娟、赵玉芳等人为下线会员。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顾某发展的下级账号共有6层,直接下级账号共有7个,所有下级账号共有195个。
    被告人顾某于2021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陆某、谢某的供述,“贝壳国际数字资产交易所”互联网宣传材料及同案关系人王某、石某的讯问笔录,滨海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电子数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