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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0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沪0116刑初5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自报),男,1977年10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上海氪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晶波,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邢远航,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及辩护人赵晶波、邢远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鲍某某利用微信群召集赌客,在哈灵麻将平台上为赌客提供房卡进行赌博,每局向大赢家收取台费,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1.9万余元。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鲍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庄某、童某、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光盘及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鲍某某供述及相关辨认照片、退赃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已退赃并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诚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鲍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鲍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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