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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49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7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请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起,何某(已判刑)在福建省厦门市设立直播公司,并先后招募被告人陈某某、余某(已判刑)等人在蜂窝互娱直播平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由被告人陈某某、刘某2(已判刑)等业务员冒用女主播余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通过网络结识并引入蜂窝互娱直播间,在女主播语音、视频聊天的配合下,通过虚构人设、谎称可以见面、约会、赠送小礼物等方式维系虚假恋爱关系,并以虚假PK、完成任务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雷某、朱某、刘某1、陈某2的钱款。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间担任组长,负责管理培训业务员、从业务员业绩中抽取提成,并与主播配合冒用主播的身份引流被害人,通过营造虚假恋爱关系诱骗被害人充某。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59,3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2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某、朱某、刘某1、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何某、黄某1、黄某2、余某、林某1、林某2、刘某2、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话术、微信聊天记录,账号截图、照片、聊天记录、充值记录、后台数据,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并预缴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石慧超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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