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51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7刑初510号
夏某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7刑初**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XX,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袁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夏某在经营位于本区XX路XX弄XX号楼1、2层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被害人马某、张某、黄某、高某,李某1、李某2、肖某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19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通过微信群向员工宣布放假。当年10月,吃与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关闭,后夏某逃匿,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张某、黄某、高某、李某1、李某2、肖某的陈述,电话录音,《聘书》《公司架构图》,工资表、考勤表,会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资支付凭证,《欠条》《工资说明》《公告》《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撤诉通知书》《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书》、送达照片,检查登记表,《**拖欠劳动者工资统计表》《证明》《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短信截图,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补证通知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案件处理报批表》《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邮寄凭证,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上海市XX局出具的《关于**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6,484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十五万六千四百八十四元,发还马某人民币四万七千元,发还张某人民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二元,发还黄某人民币九千元,发还高某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发还李某1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元,发还李某2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二元,发还肖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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