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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54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7刑初5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生,XX,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4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8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路进西林北路西约50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24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吉良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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