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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8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2021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6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6月15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轿车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会所出发,途经练高路、长田村路路口时,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沈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6毫克。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XX支队认定,两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沈某分别负全部责任及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周某、干某某的陈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物损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造成两起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醉酒程度严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学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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