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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7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8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平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2021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2013年10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平某为非法牟利,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公路XX号XX室开设用筒子麻将以“二八杠”形式赌博的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潘某为赌场望风。2021年12月6日晚,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十余人,缴获赌资及赌具若干。
    另查明,被告人平某、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平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赌具麻将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15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平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潘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平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1、刘某、黄某2、陆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潘某受雇在赌场内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某、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曾受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平某、潘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二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刑罚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刑罚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平某、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麻将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平某、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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