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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8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沪0118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贸易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2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因与被害单位上海XX贸易商行的薪资纠纷,在离职后仍冒充该商行员工,以年底清点库存需要为由,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DSA室护士长沈某处骗取该商行存放在医院DSA室的颅内取栓支架4个、微导管1根(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291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已依法调取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杨某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周某、沈某、许某、夏某、王某、朱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上海XX贸易商行备货清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涉案医疗器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杨某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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