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6刑初28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沪0106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XX,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蓓,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于某,女,1965年5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暂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于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黄蓓、被告人于某及辩护人钱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于某伙同他人至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路路口,将被害单位置于上街沿的三块市政工程铁质护栏偷走,在逃离过程中因被安保人员发现而未得逞。
    2021年12月19日9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于某二人至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口附近,盗窃一根市政交通工程红白杆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2021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于某伙同他人再次至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路路口,盗窃被害单位置于上街沿的二块市政工程铁质护栏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2022年1月5日9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室被抓获;同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路被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盗窃及销赃的事实。
    在公诉阶段,被告人李某、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且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李某、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