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9刑初28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沪0109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宝乐迪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庄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鑫巨麦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暂住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提供给收卡人用于支付结算。其中,被告人张某提供名下2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并介绍被告人陈某提供名下7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期间,张某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200元、陈某获利9,650元。
    被告人张某的2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共计4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的7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共计1,700余万元。2021年5月、6月,张某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卡、陈某的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卡被用于结算陈某、吴某、秦某被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5万余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第一次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在提起公诉前,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吴某、秦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调取的相关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调取的转账凭证及被告人张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本院审理期间,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及对被告人张某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非法所得及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