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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3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沪0116刑初5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自报),女,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四川省,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利用微信召集赌博人员至其经营的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御茗阁”店内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赌局大赢家收取台费形式抽头牟利,累计收取台费人民币26,000元。
    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蒲某某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退赃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并有其以往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蒋某、林某、杨某、许某、龚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转账记录照片、聊天记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封存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蒲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作案时间较短,获利少,仅收取固定台费,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且家庭困难需要蒲某某照顾;建议对蒲某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蒲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蒲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蒲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德锋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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