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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3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沪0116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自报),女,1978年3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暂住本区。
    辩护人王保棣,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王保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XX路XX号XX磁疗沙灸养生馆内,组织赌客以“推倒胡”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某主动退缴了上述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如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现经营艾灸健身店为市场经济发展出力,家庭确有一定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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