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8刑初33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7-13)



    (2022)沪0118刑初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2022年1月1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开户地上海市青浦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463)、配套手机卡、U盾一并交给他人使用。经核实,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被害人刘某、黄某、银某等人被骗资金计人民币97万余元。
    另查明,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刘某、黄某、银某、唐某、谢某、郭某1、孙某、王某、覃某、陈某、郭某2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工作情况,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