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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8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7-13)



    (2022)沪0118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2),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上海汉致餐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5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轿车从上海市青浦区XX路出发,途经青安路、青赵公路东约1米处时发生轻微单车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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