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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28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沪0120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因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行为,于2004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陆某以提前购买车辆保险有优惠为由从被害人严某处骗取人民币5500元,后又发送伪造的保险单、短信给严某,钱款用于个人开销。2021年9月,严某发现自己的车辆并未购买保险后联系陆某,陆某以其女朋友口吻谎称自己已经被抓联系不上以逃避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机动车查询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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