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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41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7-14)



    (2022)沪0115刑初4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D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当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慧,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忠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高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9日中止审理,同年6月2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入职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延集团”),先后担任中延集团下属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等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在冯某、罗某、蔡某和(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组织酒会、旅游等方式,并承诺年化5-24%的固定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黄某及其团队成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3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本金2500余万元。
    被告人黄某通过“尚来拍卖”网络平台,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线上拍卖字画的名义,将每次转拍均可获先前价格3%的收益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20万余元。
    2021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退赔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书证,同案关系人冯某、蔡某和、罗某、吴某、周某等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崔某某、王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委托协议》《海礴科技纳斯达克上市(筹)股权转让协议》《海礴科技股权转让协议》《中期银河鑫日升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期银河鑫日升21号资产管理计划》续签协议、《方正中期银河策略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书证,上海E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定意见书,相关公司台账,上海F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代管款收据,案发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按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建军
    审 判 员 江 帆
    人民陪审员 徐乐一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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