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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4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14)



    (2022)沪0118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绰号:坏头),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2010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2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2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转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因琐事对被害人陈某2产生不满,遂纠集蒋某(已判刑)共同殴打陈某2。后被告人郑某伙同蒋某在上海市青浦某火锅店门口拦截被害人陈某1将其拖拽至旁边巷子内,其间,蒋某、郑某共同殴打被害人陈某2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2因外伤致2枚牙齿松动、颈部皮肤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建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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