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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28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7-14)



    (2022)沪0120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2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晓娟,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女,1983年7月6日出生于上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2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史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史某及辩护人贾晓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下旬,被告人汪某、史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与卖淫女张某甲、赵某某约定嫖资分成后,容留两人在其二人租赁的位于本区XX镇XX路XX号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
    2022年2月27日,卖淫女赵某某先后与嫖客刘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在该房屋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2022年2月28日,卖淫女张某甲先后与嫖客黄某某、施某某、张某乙、袁某某在该房屋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夏某某、黄某某、施某某、张某乙、袁某某的证言,证人潘某、褚某、程某、汤某、赵某2、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登陆页面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二维码收款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史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史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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