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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6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01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肄业,湖北省武穴市XX售楼处员工,户籍在湖北省武穴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下旬,被告人翟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掌心麻将圈”APP建立名为“就等你来”的亲友圈,设定赌局及赌资结算规则,预充用于开立赌博房间的“钻石”,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在赌局结束后收取、分配赌资并按每局人民币5-10元的数目从中抽成。同时建立配套的微信群(群名:“雀神争霸亲友圈119815”),用于管理赌客。2021年9月,被告人翟某的关系人李某(另案处理)参与赌场管理活动,招揽赌客进群参赌,协助翟某管理微信群及催收赌资等。
    至2021年12月24日,多人在前述亲友圈参与赌博活动并与被告人翟某进行资金结算。经审计,被告人翟某签字确认的其在开设赌场期间向参赌人员收取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36,774元,转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57,329.56元。其中,张某2、翟某、张某3等3名到案赌客与翟某结算的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9,071元。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翟某在湖北省武穴市XX大道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张某1、张某2、翟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翟某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掌心麻将圈”APP亲友圈信息截图,被告人翟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流水清单,证人翟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账户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张某2、张某3签字确认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下旬,被告人翟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掌心麻将圈”APP建立名为“就等你来”的亲友圈,设定赌局及赌资结算规则,预充用于开立赌博房间的“钻石”,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在赌局结束后收取、分配赌资并按每局人民币5-10元的数目从中抽成。同时建立配套的微信群(群名:“雀神争霸亲友圈119815”),用于管理赌客。
    至2021年12月24日,多人在前述亲友圈参与赌博活动并与被告人翟某进行资金结算。经审计,被告人翟某签字确认的其在开设赌场期间向参赌人员收取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36,774元,转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57,329.56元。其中,被告人翟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合计收取张某2、翟某及张某3等3名到案赌客赌资人民币4,291元,合计向3人转出赌资人民币4,780元。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翟某在湖北省武穴市XX大道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1、张某2、翟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翟某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掌心麻将圈”APP亲友圈信息截图,被告人翟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流水清单,证人翟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账户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张某2、张某3签字确认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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