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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6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01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住上海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辩护人周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洪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房扣子(已判决)以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商铺,以下简称:固品公司)的名义,先后向艾麦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麦欧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60万元。被告人洪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洪某在本市闵行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洪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洪某案发前有正当的工作,不以虚开发票为业,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虚开发票行为,洪某有子女需要其抚养,建议法庭对洪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洪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某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洪某违法所得的钱款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聂慧芳
    人民陪审员 颜仁多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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