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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260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7-15)



    (2022)沪0106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2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及辩护人施意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卫某某为牟利,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楼XX室的百家乐赌场从事兑换筹码的工作。经查,涉案赌场在开设期间,赌资达108万元以上。
    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卫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XX镇XX路XX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卫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刘某、田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仰某、胡某、沈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房租租赁合同,账户流水及赌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卫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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